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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1999
文章: 624
姑且不論這有多靠杯,但是該有的法律常識還是要有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從這條文中體現出採用從舊從輕原則。


沒記錯的話這是我國小的時候學到的,課內課外我也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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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01, 11:16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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