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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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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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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tor
實在很不想講以下的話,後座綁安全帶,在犧牲了孫先生的孫女,某市長夫人的左手之後,就很快的立法宣導執行。
酒駕是不是也要有類似的狀況,才能引起真正的重視,有更嚴格的立法及更確實的執行?
其實也不用,酒駕,傷人,即犯罪,而車輛為犯罪工具,故沒收(現行刑法第38條),應該可以制止80%的酒駕了,或者怎麼不立更詳盡的法呢?(韓國有類似的立法,趕快國際化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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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到重點了
只要達官顯貴受其害
60天內新法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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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出發的地方吧
如果還有聲音能讓你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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