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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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所以你還是以媒體報導來評斷法官??果然是看媒體辦案的鄉民榜樣!
前二個案子當時討論時就講過,這是法條規定的問題,不能強求法官做違法判決,將來即使陪審制度出現了,恐怕也一樣不能讓陪審員做出違法判決。
第三個那的確是一個糟糕的法官,但那不是普遍存在司法界的常態,每個行業都難免會有害群之馬的出現,法官跟檢察官也是人,也會有很糟糕的法官或檢察官,但這案件與陪審制度有何關係?難道有陪審制度就能避免這樣的法官出現?
陪審制度沒什麼不好,但也沒有臺灣特別需要陪審制度的理由,之前就都討論過了。
如果你還想要理由的話,那麼不妨想想:
你是否願意接受只有相當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收入,不能與親人或朋友在一起,行動受到限制,住在廉價的旅館,通訊受到管制,手機或任何可以通訊的工具會被保管,只能觀看有限頻道的電視,每天必須看著枯燥而繁雜的資料,大部份可能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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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媒體報導來評斷法官? 你說這句話的同時,不也是同時在看媒體報導嘛,如果沒有媒體去報導出來,你會得知我所舉例的那第三個法官的事嗎?
至於說評斷法官,如果這些法官(前面兩例),沒有做出讓一般大眾不能認同的判決(只會照法條辦事,不會辨別是非對錯?),會讓這些不肖的媒體逮到機會興風作浪嘛,如果這兩例的法官,認為他們的判決正確沒錯,那為什麼不替自己澄清來反駁,又為何其他多數法官不出來力挺這兩例的法官?
還是你要繼續用一副那種,鄉民就是什麼都不懂、是盲目的,只會隨媒體起舞的態度,來看待除了司法界和自認為懂法律以外的人?
什麼叫法條規定? 什麼又叫違法判決? 法條就只有那幾條可用嗎? 還是說『法律千百條,賣撒(要用)沒半條』,用公正嚴謹的角度去做出判決很艱難嗎? 還是說每天要處理的案件多如牛毛,所以懶得仔細去推究證據下判斷,輕輕鬆鬆照本宣科就好(反正原被告都跟法官無關嘛),又是什麼時候臺灣司法在法、理、情的應用上,變成於法有據、於理有虧、於情有愧了?
你自己也說,法官跟檢察官也是人,也會有很糟糕的法官或檢察官,那為什麼前兩例,檢察官跟做判決的法官會持不同調(法官輕判後,檢查官繼續上訴)? 難道是因為檢察官比較糟糕? 法官比較正確?
為什麼你會覺得這些案件跟有沒有陪審制度沒關係? 如果是這樣,那世界上所有採用陪審制的國家,都可以廢掉陪審制度啦,因為只要遇上跟臺灣這兩例類似的案件時,就像你說的:有何關係?
至於你說的有陪審制度就能避免這樣的法官出現? 你所謂這樣的法官是指第三例裡的林意芳嗎? 如果是的話,那我想反問你,林意芳所做的是Copy其他法官所寫的他案判決書,才會被判定為恐龍法官遭解職,跟建立陪審制有何直接關聯? 難道國外採陪審制的那些陪審團員們,還可以去糾正法官說,你寫的判決書有誤,你給我改過來之類的嗎?
陪審制度是不能避免有害群之馬的法官出現,但至少可以降低恐龍法官做出不適當判決的機率,況且臺灣現行的成文法制度,採用只有法官有職權可以下達法律判決,又能夠避免嘛,還不是出現了許多不合適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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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沒什麼不好? 那為什麼台灣司法界這麼害怕引進陪審制度? 只因為臺灣法官怕被挑戰司法的權威性

? 所謂真金不怕火煉,臺灣司法制度的權威性,要是真的這麼站的住腳的話,又需擔心引進陪審制度。
最後一段你問我的,是指在司法(法律)界的工作情況? 還是其他? 如果是前者,既然覺得條件這麼不好,那幹嘛還要一腳踏進去,是遺忘了初為法律人時的初衷,還是伸張正義的熱情被時間消磨殆盡了,或者是覺得進入司法(法律)界,就可以擠身金字塔社會的頂端?
最後回答你所問的,路是你自己走,人生是你自己選的,為什麼到現在才要反過來質問別人,能不能接受上述你所說的這些工作條件呢? 那我們這些不是司法(法律)界的普通老百姓,是否能用各行各業的工作辛苦條件來反問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