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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暴君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第二項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刑法第227條第一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我也覺的大家搞錯重點了
這3條其實可以看出來
就算證明違反女童意願,加上未滿14歲,221條與222條成立好了
最重刑也是10年,其實跟227條完全是一樣的
如果我是法官,就算221條不成立,我也可以用227條選擇判刑7年
這也是因為立法者當初考量過幼童的心智與言語表達方面不足,才設立227條的
但法官選擇判了3年2個月,就代表法官認為該罪犯的罪只需關3年2個月而已
所以如果覺的關的太短了,那也不是法條的問題 (至少不完全是)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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