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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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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引用:
作者hasum
當一個法官做出"未違反女童意願"的判決時
你也許還可以說這法官天兵
當第二個法官甚至很多法官都做出"未違反女童意願"的判決時
就算你再不懂的法律,也該覺得奇怪、會想問為什麼?
這時候到底是"未違反意願"的法條不得不讓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
還是法官自己胡亂生一條"未違反意願"的法條出來判?
當很多判決都出現這樣的句子時
就表示這個法條是非常重要的依據原則
台灣的婦女團體跟法改團體要把強姦法案這樣改
改一改又怪法官這樣判?
就算是台灣有陪審團制度,你陪審團在做判決時
還是得依照這個爛法去做判決,有興趣的可以參考下列網址的一系列文章
順便不要在罵某些無辜的法官了...他們真的很衰

http://sirius1701a.pixnet.net/blog/post/2102101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第二項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刑法第227條第一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我也覺的大家搞錯重點了

這3條其實可以看出來

就算證明違反女童意願,加上未滿14歲,221條與222條成立好了

最重刑也是10年,其實跟227條完全是一樣的

如果我是法官,就算221條不成立,我也可以用227條選擇判刑7年

這也是因為立法者當初考量過幼童的心智與言語表達方面不足,才設立227條的

但法官選擇判了3年2個月,就代表法官認為該罪犯的罪只需關3年2個月而已

所以如果覺的關的太短了,那也不是法條的問題 (至少不完全是)

而社會與法官對犯人的量刑的認知差異問題了


題外話

看過判決書,從法官的用字遣詞看來

其實我覺的如果犯人不強辯有精神分裂,直接認錯道歉

被判的日子應該會比3年2個月還要更少

因為227條的立法目的,我覺的法官並沒有去理解,陷入司法窠臼而忽視立法精神
舊 2013-05-29, 11:26 PM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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