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idemo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hr100
買兇去撞死對方?

聽起來好像有點道理

但總覺得怪怪的


無照→去撞人(被撞方無違規情況下)→肇責百分百

無照→被人撞(被撞方無違規情況下)→肇責???



因為造成事故的主因是危險駕駛行為

前面有網兄講的毒蘋果樹理論其實大錯特錯
危險駕駛行為,如:超速、酒駕、闖紅燈等,才是事故的毒根

被撞方只是隨機看誰倒霉碰到而已
怎麼可能平平是酒駕撞人
撞到有照的就有罪、撞到無照就沒罪

這是哪門子的毒蘋果樹理論
 
舊 2013-05-27, 03:11 PM #13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idemo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