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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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inlong
恩~結論是你親戚的例子都在美國~
此案件在台灣~所以結論還有的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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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看立法的精神是什麼
交通法規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法官的判例必需要合乎總則的精神
一個人酒駕、超速、闖紅燈撞死無照者,結果只因為對方無照
就認定酒駕、超速、闖紅燈者無責
這種判例……有利促進增進大眾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嗎?
一則交通事故並不是只有單純二方的事
而是會影響到後面整體大眾對交通事故安全的應對措施
所以罰責重點是危險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而不是駕照的有無
一個不闖紅燈、不超速、不酒駕的無照駕駛
一個老愛闖紅燈、超速、酒駕的有照駕駛
何者對大眾交通危險性更大?何者更須要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