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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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ksbgfhgdxcfghs
小弟非法律科系
想了一下午
試著回一下
假如我要告你毀謗
的確應該要提出我沒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不然我連證據都提不出
你的毀謗罪卻能成立
這樣對你會不會很不公平?
至於告不告
是個人的權利
會不會有罪
是法官依證據(或自由心證)來決定
再回到我隨地大小便的問題
我告你毀謗
但是我提不出「我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沒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你也同樣提不出「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我有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這樣法官要怎麼判
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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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也非法律系, 但是個人認為你舉的例子是 r兄會輸這場官司
邏輯如下:
1. r兄到處跟別人說你隨地大小便 => 你有沒有隨地大小便還不確定是否為真,
但所講的事情就常理來說有損你的名譽.
2. 你覺得名譽受損, 於是對他提告.
3. 告人的人的確要舉證, 所以你要先舉證 r兄確實有到處跟別人說,
而且還要證明真的損及你名譽.
4. 當你的證據齊全, 證明r兄有損害你名譽後, 換r兄要證明這件事情並非個人私德,
而是會影響大眾利益, 故若r兄能證明自己講的是真的,
他的行為則不是誹謗. 反之若無法證明, 則換他犯法.
5. 不過, 如果 r兄是有所本, 例如看到疑似你身影的人隨地大小便,
而且能提出影像或證人來證明他並非無故亂猜測,
只是他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地上那泡尿是不是你的
(也許你只是剛好站在那個地方調一下褲頭鬆緊)
那也許他的誹謗罪也不成立.
以上還有請法律專家指正. ^^
讓我想到以前一位學數學的教授說過
"要證明一件事情不存在, 遠比證明一件事情存在還要困難多了"
但是另一個情境, 假設有一天中華民國法律規定
"國民均有每天下午六點鐘隨地大小便的義務"
那就變成你要真的提出你有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不然你就會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