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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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ksbgfhgdxcfghs
小弟非法律科系
想了一下午
試著回一下
假如我要告你毀謗
的確應該要提出我沒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不然我連證據都提不出
你的毀謗罪卻能成立
這樣對你會不會很不公平?
至於告不告
是個人的權利
會不會有罪
是法官依證據(或自由心證)來決定
再回到我隨地大小便的問題
我告你毀謗
但是我提不出「我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沒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你也同樣提不出「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我有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這樣法官要怎麼判
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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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
現在法院應該都是無罪推定原則
因此被告不需提出證據
必須原告提出證據才行
>>我提不出「我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沒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你不需要這麼做
>>你也同樣提不出「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我有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他提不出來,那此案就不成立了
不過毀謗罪適不適用就不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