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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Earstorm-2
橘色部分同意, 列上去後簽字就代表認可這份責任.
從頭到尾就沒說阿姨不用負責, 只是負責的項目是什麼.
再者, 不要繼續提未成年了, 那沒意義(只是耍嘴皮子).
且不論幾歲, 都搬出去獨立了不是嗎? 難道只是笑話?
所有人都要為自己負責!
不承認這一點就不是一個負責任的人.
法律之外還有常識, 麻煩要用大腦思考怎麼去判斷事情.
不是開口閉口什麼規定法律, 這有效, 台灣早就和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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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想確認一下你的意思是指:
由於房子是房東租給阿姨, 然後阿姨讓給學生住, 所以簽約人是阿姨, 但因為學生自殺造成房子有實質性的毀損 (如.牆壁,家俱的燻毀和空氣的汙染), 還有房子價值降低的考量.
這些房東的損失, 因為是阿姨跟房東簽的約, 所以房東找阿姨求償, 然後阿姨應該找學生求償是嗎? 一個對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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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我想了一下, 其實有房子住的不一定是有錢人, 要租房的也未必是窮人/ 或比較財力欠缺的人耶..
因為有可能, 房東和家人住, 房東好不容易存錢想說邊還房貸邊租房, 用房租補房貸, 這頂多只能說明房東不是窮人罷了, 但也未必是很有錢的人.
也有可能, 租房的人是南部或北部的地主或有錢人, 但學生去外地唸書, 所以才暫租房子
畢竟內文是學生嗎?
當然這也是我所推測的其中一項可能, 未必是真的, 畢竟事實是有很多的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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