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我先說我雖然不是房仲業,但因工作關係常去房仲業,
在房仲業的案件內,若發生這件事件,要租賣還需先載明"這是凶宅"
的義務。這種事情一發生,租、賣都會非常難成交。
現代人把凶宅、風水看的太注重,不論租屋自住或買屋。
就算全部的法官都判發生凶宅事件,承租契約人不用負責,
我認為對撥亂反正仍無助益(台灣人太信這種東西)
該補的租金要補,因為凶宅造成往後租金下降或租不出去。
或是因為房東覺得不好要賣掉,賣不出去或價錢下降。
那當初簽約的阿姨是否要補償租金下降或賣出價格下降的部份?
請記得簽約人是阿姨而讓學生進住,未成年學生出事,簽約人需負責這應該是沒錯。
乾脆以後外面賣的標準合約載明:
如果變成凶宅,租屋方需負全責好了。同意再來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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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rstorm-2
頭腦簡單(或懶得思考)的最佳例證, 懶得解釋了.
阿姨的罪行是違約, 該補的租金要補, 房子有壞的地方要復原.
至於房子的潛在價值, 說真的這跟承租者有什麼關係?
當初合約涵蓋的部分就是要處理的部分, 不然合約是簽好玩的?
除了搞個人或搞比你弱勢的對象, 合約可以這樣子追加?
有沒有膽去告附近的廟宇? 附近的電塔? 以損害房子價值來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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