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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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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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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nlinyang
呃,
我們的法官好像常常用這種無恥邏輯判出應注意未注意…


辯護人應該主張被告既然已經盡到注意義務,那被告就應該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啊----被告是遵守號誌行進,又採取了合理的反應避免發生碰撞,可是還是無法避開,那碰撞的結果應該是由違規者負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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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3-05-26, 09:27 A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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