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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PO心得要被告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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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oMacgyver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9
刑法309、310條的有效期只有半年,是屬告訴乃論。
(我寫的很簡略,完整部分請翻法條,還有特定條件)
不知樓主當初的文章何時PO的?2009年嗎?還是最近才PO的?
如果是的話,對方是否有能力舉證是這半年內才得知的?
2013-05-26, 12:30 AM #
17
LegoMacgy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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