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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任何人網站其內容若涉及「專門從事著作權侵權行為」或「網站內容一望即知均係侵害著作權」,則應予關閉。背後立意很好,但是程序很粗糙,甚至程度強到鉗制思想擴大解釋法源。

打過比方,對於機密性資料,其認定程序或解密條件都有一定規範,不是隨便因此假借為尚方寶劍為所欲為。這與違警罰法為何會違憲一樣,執行機關同時具有不受拘束解釋權,此為另一種恐怖。

就算退一萬步,未被確認為著作權侵權行為前,誰能不經調查或審判即定讞,能不能申訴或辯解?縱使已違反著作權法,其裁罰裡有無關閉網站這項,或是擴大及合法符合著作權者?像是家樂福販賣成千上萬光碟,結果偉大的網路緝查員萬一(純假設,正統的商店不應有非法資料)發現店裡有一張無權光碟,於是逕行勒令並立即關閉家樂福官網,在被認定亦有失比例原則。
 
舊 2013-05-24, 03:20 P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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