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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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悠遊網客
請問您說的武士刀認定標準是根據哪一條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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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奇摩知識+
剛又看到一種說法
武士刀定義:刀身長逾兩尺,刀柄長達18公分(以上)可供雙手持握者,鋒利異常
執行標準:針對鋒利異常以及具有殺傷力之描述,未開鋒、無法開鋒者不在管制範圍;有開鋒的屬管制刀械,需申請收藏許可證
問答也有人質疑此說法依據何在
刀坊是這樣回答:
舊版的六法全書裡頭有這樣的描述
新版的被修掉了,相對增加了更大的模糊地帶....
但是一搬來說大多數老刑警還是會依照以往的標準來處理的
又找到另一篇
如上一篇說說"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明定的刀械為
1.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2.中央主管機構公告查禁:各類型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
刀、十字弓等五種刀械
反面解釋只要不是上述的刀械就不是管制刀械原則上沒有違反刀械
法之適用.也就是說中國劍...等不被列入管制刀械之列並不會因為其
是否具備殺傷力決定是否為管制刀械.因為在法律管制刀械需具備2
點:
1.法律規定的刀械類別
2.具有殺傷力
換具話說
1.如果是規定刀械類別但本身不具殺傷力也不被認定為管制
刀械
ex:居合道用的未開鋒不具殺傷力之武士刀
2.具有殺傷力但不是法律規定類別也不能算是管制刀械
ex:具殺傷力的藍波刀...等
以上叫做罪刑法定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但問題來了
執法單位不見得對法律那麼瞭解所以只要有殺傷力的刀械不管是否
為管制刀械他們都會把持有人移送或函送法辦.
在執法單位的內部有
一份公文規定的查緝重點只要柄過15cm(含).刃過41cm具有殺傷力就
直接函送法辦(我個人是覺得有用行政規則凌駕法律的問題).另外就
是有些朋友夜間出去練習會帶刀劍出門有的人想說劍原則上不管制
開鋒應該可以所以遇到警察臨檢沒事.那你完全錯了.或許刀械法無
法可管.但一般無故攜帶具殺傷力之器械可是會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辦的ㄛ....
執法單位內部公文???這個就要執法單位的人才能說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