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DCDVD
唉
都已經21世紀了、貴國的法律用「附圖」竟然還是那種手繪辨別不明的水平
再者、這個啥條例的是在「戒嚴白色恐怖時期」頒佈的命令、早已不合時宜很久了
尤其把BB槍視作真槍這點、大法官633釋憲案都已經講的很明白
偏偏立法機關怠惰、加上警察機關便宜行事、仍舊堅持把玩具槍跟真槍擺在同一法條內
真是悲哀~
|
不知你怎麼看的,玩具槍台灣沒任何法律在管制的,要是有管制,台灣那些BB槍早就
倒了,哪輪到現在稱霸世界啊....
被定義為玩具BB槍,是以動能焦耳數做為其標準依據的,只要小於標準的BB槍都不受
任何法律管制,也不受槍砲刀械的管制的。
這就像台灣禁止武士刀,但因為是禁止有殺傷力的武士刀,所以台灣到處還是能自由
買到未開鋒的武士刀的。
所以你既然要說是「玩具槍」,那根本就沒和真槍擺在同一法條的事。因為法律不管
玩具槍的。人家也不會因為你使用玩具槍,就用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來法辦你。
反之擺在同一法條的槍,那都動能超出標準具有殺傷力的真槍了。既然是真槍又何
來玩具槍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