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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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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永恆的回憶~
文章: 260
引用:
作者Warm Wind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這句的另一意思是不是說,原告可以無理由不到,不會有任何事?
不知法律是這樣解讀的嗎?
舊 2013-05-23, 10:34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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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ua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