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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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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永恆的回憶~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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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ookap
千萬不要 約談通常都是需要"收集"證據 = 自願到案
現在還自動把物證繳上 簡直是叫他增加業績

直接口述物品來源跟狀態 強調未開封符合該條例管制未違法 剩下他怎麼問都不用講
看是否收到通知書 上面若無寫被告也不一定要去 可以電話口頭告知

現在真的吃飽太閒 上網就辦案了 以前是要抓殺人犯 現在是要抓笨人犯

請問一下,像發生車禍,地檢署開庭傳喚被告、原告,那一種是不是也可以不用去?
因為我有聽過有人被傳沒在去的,讓檢座在那邊等。
     
      
舊 2013-05-23, 09:11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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