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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isa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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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8
引用:
作者d61s
陳宏彬律師表示,董小姐雖然是在臉書上PO文發表自己「聽來的」事件,但由於該起事件經轉載、討論後已為「不特定人」所週知,因此就有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的疑慮存在;但這部份由於其所指涉的店家,就案件事實看來並不明確,再加上是告訴乃論,在被指涉店家沒有提出告訴的前提下,應該不會是警方偵辦的重點。

但對於「恐嚇危安罪」部份,陳宏彬律師則認為,比較有可能成為警方偵辦的重點;根據他分析指出,「如果警方要把事情搞大的話,應該就會朝這條偵辦,比較有機會嚴辦,不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那個都很輕,頂多是罰錢了事。」

這些是沒水準記者自己打的吧 ? 刑法上 哪裡有寫 加重誹謗罪、恐嚇危安罪 不要自己腦補...
舊 2013-05-22, 05:08 P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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