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ㄧ般而言,散佈於眾不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某些特定多數人能知悉而足以造成毀損他人之名譽之事實皆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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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行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