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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feedwild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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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25
引用:
作者HEDY0120
其實你講的這些就是我講的認定跟執行的問題

1.講到的過失,動保法裡面規定很多
但是實際認定跟執行上就很少照法條走
認定上很難認定,執行的又不想或不敢執行
像是有主的狗跑到馬路上被車撞
照台灣目前的動保法不用修法,就可以去罰飼主了
但很少聽到主動去執行這條

自衛這方面好像就真的沒有

2.的裡面,動保法裡面就有很多條可以引用
寵物照護環境應該完善動保法裡就有規定
像淹水的狗場,這條就可以拿來用了
依照他們要求收容所的高標準,我看會過關的狗場沒幾個
但是執行單位並不會拿這條來執行公權力
應該是礙於社會跟某保的壓力
人家狗場都淹水了你還來罰他?大概又要操作成悲情訴求

3.還是不願意執行啊......

4.你指的對某團體的規範是指財務還是行為?
行為方面還是一樣動保法裡大多都有規定
不執行就是不盡責或礙於壓力
像中山大學出事我就覺得校方有責任,因為管理單...


1。有他法適用他法,所以被車撞死的狗是用交通管理條例,狗沒有路權,當然實際案例還是要看法官怎麼判。

2。第 22-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條的稽核對象也沒有列出一般飼主及狗場。

3。執行我常常取笑說動保處是看新聞開罰單

4。動保法裡面有針對飼主的規範,有針對動物科研機構的規範,有針對動物繁殖場的規範,卻沒有針對動保團體的規範,像兒福法就會針對兒福機構規定說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
舊 2013-05-21, 12:18 A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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