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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Y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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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0
引用:
作者dontfeedwilddog
根據我看過超過一百遍的感覺,其實問題還是很大。

1。沒有過失跟自衛的認定,加上簡易判決對被告不利(如有錯請指正),幾乎是只要有舉報加有足夠的事証,以桃地來看幾乎都是兩個月易科。
2。沒有對狗場不管是不是冠上愛心的名字做監督的法源,很好笑歐明明畜牧法是只要養經濟動物一定規模就必須列管,養狗的卻是只有”繁殖場”需要,養上千隻狗的卻無法可管,更可惡的是挾持這些動物用這些動物會餓肚子來訴求悲情然後政府機關都看不到+別的貓狗保人士也從來不會反對這種手法。
3。動物的叫聲被從動保法移除,變成三不管,動保處推給環保局、環保局推給警察、警察推給檢察官或是意思意思去說兩句,倒楣一點的遇到狗霸加上警察不願意處理的就沒有啥睡眠品質了。
4。對動保團體沒有規範。。。。以兒童福利法為例針對兒福機構有相當多的規範。

其實你講的這些就是我講的認定跟執行的問題

1.講到的過失,動保法裡面規定很多
但是實際認定跟執行上就很少照法條走
認定上很難認定,執行的又不想或不敢執行
像是有主的狗跑到馬路上被車撞
照台灣目前的動保法不用修法,就可以去罰飼主了
但很少聽到主動去執行這條

自衛這方面好像就真的沒有

2.的裡面,動保法裡面就有很多條可以引用
寵物照護環境應該完善動保法裡就有規定
像淹水的狗場,這條就可以拿來用了
依照他們要求收容所的高標準,我看會過關的狗場沒幾個
但是執行單位並不會拿這條來執行公權力
應該是礙於社會跟某保的壓力
人家狗場都淹水了你還來罰他?大概又要操作成悲情訴求

3.還是不願意執行啊......

4.你指的對某團體的規範是指財務還是行為?
行為方面還是一樣動保法裡大多都有規定
不執行就是不盡責或礙於壓力
像中山大學出事我就覺得校方有責任,因為管理單位就是校方
如果是指財務方面,那就好像真的沒有了

我是覺得台灣動保法的大方向沒什麼問題
缺少的再修補增減就行了
像你講到少的可以再增加進去就好了
但是要說台灣動保法有多爛,我是不覺得
問題出在認定跟執行上....
舊 2013-05-21, 12:02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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