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看過超過一百遍的感覺,其實問題還是很大。
1。沒有過失跟自衛的認定,加上簡易判決對被告不利(如有錯請指正),幾乎是只要有舉報加有足夠的事証,以桃地來看幾乎都是兩個月易科。
2。沒有對狗場不管是不是冠上愛心的名字做監督的法源,很好笑歐明明畜牧法是只要養經濟動物一定規模就必須列管,養狗的卻是只有”繁殖場”需要,養上千隻狗的卻無法可管,更可惡的是挾持這些動物用這些動物會餓肚子來訴求悲情然後政府機關都看不到+別的貓狗保人士也從來不會反對這種手法。
3。動物的叫聲被從動保法移除,變成三不管,動保處推給環保局、環保局推給警察、警察推給檢察官或是意思意思去說兩句,倒楣一點的遇到狗霸加上警察不願意處理的就沒有啥睡眠品質了。
4。對動保團體沒有規範。。。。以兒童福利法為例針對兒福機構有相當多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