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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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約法
第52條(無害通過權)
一、在第五十三條的限制下並在不妨害第五十條的情形下,按照第二部份第三節的規定,所有國家的船舶均享有通過群島水域的無害通過權。
二、如為保護國家安全所必要,群島國可在對外國船舶之間在形式上或事實上不加歧視的條件下,暫時停止外國船舶在其群島水域特定區域內的無害通過。這種停止僅應在正式公佈後發生效力。
第53條(群島海道通過權)
一、群島國可指定適當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國船舶和飛機繼續不停和迅速通過或飛越其群島水域和鄰接的領海。
二、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在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內的群島海道通過權。
三、群島海道通過是指按照本公約規定,專為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部份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份之間繼續不停、迅速和無障礙地過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飛越的權利。
四、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應穿過群島水域和鄰接的領海,並應包括用作通過群島水域或其上空的國際航行或飛越的航道的所有正常通道,並且在這種航道內,就船舶而言,包括所有正常航行水道,但無須在相同的進出點之間另設同樣方便的其他航道。
五、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應以通道進出點之間的一系列連續不斷的中心線劃定,通過群島海道和空中航道的船舶和飛機在通過時不應偏離這種中心線二十五海里以外,但這種船舶和飛機在航行時與海岸的距離不應小於海道邊緣各島最近各點之間的距離的百分之十。
六、群島國根據本條指定海道時,為了使船舶安全通過這種海道內的狹窄水道,也可規定分道通航制。
七、群島國可於情況需要時,經妥為公佈後,以其他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替換任何其原先指定或規定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八、這種海道或分道通航制應符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
九、群島國在指定或替換海道或在規定或替換分道通航制時,應向主管國際組織提出建議,以期得到採納。該組織僅可採納同群島國議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在此以後,群島國可對這些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予以指定、規定或替換。
十、群島國應在海圖上清楚地標出其指定或規定的海道中心線和分道通航制,並應將該海圖妥為公佈。
十一、通過群島海道的船舶應尊重按照本條制定的適用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十二、如果群島國沒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可通過正常用於國際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島海道通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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