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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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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3
引用:
作者masao.tw
所以銀行要先提供錄影帶當「證據」以證明符合雙方當初所簽訂「契約」(也就是開戶約定書)所約定之條件:「如果銀行誤將帳號、戶名、金額誤入存戶帳戶」,才能執行雙方當初約定之動作「一經發覺,將立刻追還」,諸君要先搞清楚這一切可都是符合契約的。

所以主管機關金管會銀行局才會說,除非銀行拿出拍攝清楚的證據證明存戶弄錯了,否則,52萬應該一毛不少的還給民眾。

這樣懂了嗎?

當然就此一事件而言,銀行雖有提供錄影帶為證據,但如果客戶不服, 一樣可以訴諸法院,由法官裁定。只是這樣要花多少錢就自己拿捏囉。

這流程有問題吧?
應該是銀行拿出清楚證據證明存戶弄錯了,才能在存戶同意下轉走金額
若存戶不同意,則銀行再走法律途徑取回款項
而不是銀行先把錢轉走了,存戶若不服,存戶再自己找法律解決

當問題發生時,若甲乙兩方都認為自己是對的
難道任一方可以因為自認是對的,就先行使權利??
還是說目前相關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
 
舊 2013-05-10, 07:09 P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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