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氣炸!銀行臨櫃存52萬 一通電話變42萬
瀏覽單個文章
calor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3
引用:
作者
masao.tw
所以銀行要先提供錄影帶當「證據」以證明符合雙方當初所簽訂「契約」(也就是開戶約定書)所約定之條件:「如果銀行誤將帳號、戶名、金額誤入存戶帳戶」,才能執行雙方當初約定之動作「一經發覺,將立刻追還」,諸君要先搞清楚這一切可都是符合契約的。
所以主管機關金管會銀行局才會說,除非銀行拿出拍攝清楚的證據證明存戶弄錯了,否則,52萬應該一毛不少的還給民眾。
這樣懂了嗎?
當然就此一事件而言,銀行雖有提供錄影帶為證據,但如果客戶不服, 一樣可以訴諸法院,由法官裁定。只是這樣要花多少錢就自己拿捏囉。
這流程有問題吧?
應該是銀行拿出清楚證據證明存戶弄錯了,才能在存戶同意下轉走金額
若存戶不同意,則銀行再走法律途徑取回款項
而不是銀行先把錢轉走了,存戶若不服,存戶再自己找法律解決
當問題發生時,若甲乙兩方都認為自己是對的
難道任一方可以因為自認是對的,就先行使權利??
還是說目前相關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
2013-05-10, 07:09 PM #
122
calor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calor
查詢calor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calor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