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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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ntonet
我不是學法的,不懂法律會怎看
但以我是普通人的解讀我會認為:
如果這個交易行為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銀行也當面確認了數目後入帳,那就不符合“銀行誤將帳號、戶名、金額誤入存戶帳戶“的行為
如果這種條件可以無限上剛解讀成這樣,那不就是無敵條款了?
那光靠這條任何不就表示和銀行任何交易當中的契約行為都是假的?
銀行不爽都可以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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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銀行要先提供錄影帶當「證據」以證明符合雙方當初所簽訂「契約」(也就是開戶約定書)所約定之條件:「如果銀行誤將帳號、戶名、金額誤入存戶帳戶」,才能執行雙方當初約定之動作「一經發覺,將立刻追還」,諸君要先搞清楚這一切可都是符合契約的。
所以主管機關金管會
銀行局才會說,
除非銀行拿出拍攝清楚的證據證明存戶弄錯了,否則,52萬應該一毛不少的還給民眾。
這樣懂了嗎?
當然就此一事件而言,銀行雖有提供錄影帶為證據,但如果客戶不服, 一樣可以訴諸法院,由法官裁定。只是這樣要花多少錢就自己拿捏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