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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qneb
看黃色------014是適用刑法審判,以"一般人"或"公務員"身份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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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除了臉腫,連眼睛都被打到有問題了
來看看刑法第十條, 眼睛有問題我就把它放大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立委符合: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屬於刑法上稱之 公務員, 所以牠本來就適用刑法的貪污治罪條例
這樣還看不懂, 我建議你找一下眼科醫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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