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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引用:
作者qneb
我把你上面的發言經過編輯如下:然說你就是這樣寫的。可以嗎?
李宗瑞的影片也沒有一鏡到底
同樣是經過剪輯
所以在法律上
影音的影像資料編輯過就沒問題
聲音資料經過編輯後就能成為證物。
是想替***魔辯解
但法律的標準能不能一致?


基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若編輯過的影音資料不能成為證物(014版的邏輯)
請重新審判李宗瑞案
可以的話,瑄瑄和水電工阿賢的電影絕對經過後製
也不可以成為法院判罪的證物

法律人,小弟這樣回答您滿意嗎?
舊 2013-05-07, 02:12 PM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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