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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qneb
貪污治罪條例屬於刑法的特別法
既然是刑法, 那當然適用刑法第十條的定義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問題是,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請看上面黃色部分),是依那一部法令?
若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任用的服務於國家........---那己把立委排除。(立委是服務於黃色部分所定的机關及有法定職權)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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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是最廣義的定義,為國家辦事就算,包含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國營員工/公務機關約聘雇員......
你自己前面都一直強調立委是"公職人員"
還拿公務人員任用法來說嘴
公務人員和公職人員是不同的身份,差一個字差很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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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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