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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eluya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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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引用:
作者qneb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問題是,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請看上面黃色部分),是依那一部法令?


立委跟總統都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在宣誓就職的時候牠有沒有說過: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


引用:
作者qneb
若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任用的服務於國家........---那己把立委排除。(立委是服務於黃色部分所定的机關及有法定職權)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是定義適用該法的公務員
而不是定義"公務員"
同樣的, 刑法定義的也是適用刑法的公務員
今天014接受審判, 當然是適用刑法
一直看公務人員任用法要幹麻?它今天是有去考公職膩?
舊 2013-05-06, 03:57 PM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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