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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eluya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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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引用:
作者qneb
但----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立法委員郤不適用吔?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公務人員與公職人員需要區分是因為有刑法的適用性問題
狹義的公務員可以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來定義
但是實際上還是以刑法第十條定義的廣義公務人員來界定
這些都是有判例的, 選擇性失憶也不能這麼明目張膽吧
舊 2013-05-06, 10:30 AM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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