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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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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引用:
作者qneb
台灣一堆人沒法律知識,又沒常識,又最愛一直為顏色服務。一直被洗腦014犯貪污罪,卻連"公職人員","公務員"都不會分辨。

1,請去查--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

2,請去查---立委身份是"公務員"或"公職人員"?

3,一堆連014犯收6300萬案時的身份是----立委或政院祕書長-----都搞不清楚。

4,一堆人連----"高志鵬貪污關說的是政府機關,立委對它有質詢質,審預算權","014關說的是民營公司,立委對它沒質詢權"-------都不會分。

5,更可笑的是還-----以犯罪所得的多寡,去比對刑期的長短-----

公務員包含所有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國營事業員工......
這不是常識嗎?

不要講常識,講法律好了
刑法第10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
立法委員是公職人員,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選出來的(依法令)
在立法院上班(服務於國家機關)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立法委員不是公務員是三小?

一直跳針是沒用的,沒常識也要會google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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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舊 2013-05-05, 11:22 PM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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