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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jshj0314
TMD,如果照本案法官的邏輯,那麼"利"委索賄跟本都沒罪,因為他們只是民意代表,只有質詢,立法,審查預算等權力,跟本沒有任何公家單位或私人單位的人事決策權,對吧!他們索賄都不叫索賂,而是稱為"選民服務",賄款都不叫賄款,而是稱為"政治獻金"或是"喬事費".
所以,本案之前所有"利"委被判貪汙罪的,都是冤枉的,國家都要國賠給他們!不然怎麼對得起他們呢?
以上是某q網友的邏輯吧?

本案法官跟本在對全民"裝肖唯"
政府應立法,只要有被"利"委(或地方民代)審查到預算的單位,"利"委均對其有"職務上"的關係!只要拿錢辦事,不管有沒有辦成,都是貪汙!

不過法條是國會決表三讀的,這種法是不會通過的


抱歉,時間已過,改一下錯字
舊 2013-05-05, 03:40 A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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