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 1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
未遂犯罰之。
行政院秘書長是不是公務員?
他有沒有藉勢勒索?
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哪裡提到要違背職務才成立?
那他是不是貪污?
不懂捏,台灣的法律可能和字面的意思完全不同,非我等愚民能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