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004697
這位大哥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裡
第3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有寫到工安是否應為專職,但勞檢到現場,十幾人的小工地,他也要求工安要專職專任,不得兼任。
這是被放蛇的那個檢查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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