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idemo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sp004697
這位大哥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裡
第3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有寫到工安是否應為專職,但勞檢到現場,十幾人的小工地,他也要求工安要專職專任,不得兼任。
這是被放蛇的那個檢查員要求的。


那個例子我只是解釋、他要求工地負責人一律還要承作勞安業務
那是一項多艱鉅的任務呀

每天和人開會、吵架、指揮、排進度
還要去審百人勞安文件、做勞安教育………大概很快就會過勞死了
 
舊 2013-05-04, 12:54 AM #10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idemo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