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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0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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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引用:
作者idemon..
我想光看那幾段、應該就可以推測該網兄應該連勞安的書都沒翻過吧
天馬行空呀~~~


請明白我這句回的是那一段?
引用:
引用:
作者n_akemi
依據現行法規,現場負責人必須具備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以上資格,或是另行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工安全管理權責人員。

因此實際上被抓去關的都是實際沒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格的倒楣鬼。
因為...實際上勞安才是該負起責任的。

但慣老闆把職權拆開,變成勞安只有建議權沒有管理權,所以才不用負責任。
因為這樣老闆才可以不用按照規定執行成本比較高的施工方式。

瞭了嗎?

這位大哥,請問是那一條法規這樣寫的?
如果可以請去查一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2條,2-1條,第3條,並參照附註1事業風險類別,附註2 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的人數。
另外大哥你知道乙安每年的平均及格率有多高嗎?
我乙安跟甲安過的那二次及格率都只有8%而已
舊 2013-05-04, 12:53 A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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