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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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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n_akemi
依據現行法規,現場負責人必須具備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以上資格,或是另行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工安全管理權責人員。

因此實際上被抓去關的都是實際沒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格的倒楣鬼。
因為...實際上勞安才是該負起責任的。

慣老闆把職權拆開,變成勞安只有建議權沒有管理權,所以才不用負責任。
因為這樣老闆才可以不用按照規定執行成本比較高的施工方式。

瞭了嗎?


我只瞭你對勞安工作絕對是100%的大外行
而且完全沒有工地經驗可言


你自己的論述中也不是說明了:老闆不給權時、你勞安又能如何…
畢竟在私人企業中、老闆的意志才是唯一標準
老闆之前、沒有員工是有權主宰企業的


而且你一些勞安觀念明顯背離實務狀況
試想要是一個百人的大工地、工地負責人還要背勞安任務
恐怕一天24小時都不夠用
有空你可以查查工地負責人的法定工作……

而且對老闆而言,工地負責人同時有勞安牌才是最好的
因為他們只要一個人的薪水就可以做兩個工作
工地負責人和勞安分開、他們還得多花錢請人…

而且基於誰指揮誰負責、工地負責人指揮工地
出事負責又有什麼好奇怪的
舊 2013-05-04, 12:35 A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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