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這些才是勞安該做的事情。
向上給予建議,向下給予保護。
不是說完就事不關己...
因為企業主的心態就是能省則省,反正不用他負責任。
誰的責任?勞安。
當勞安苟且了,沒有符合規定還是掛名了,工廠照樣開工營業,死了人誰的錯?
很抱歉!第一個關的是勞安不是老闆,就算真要抓老闆,也會發現老闆早就捲款潛逃。
因為真要歸咎起來,勞安才是真正有職權、有智識的人...
所以在鬼島呆丸的慣老闆向來不給勞安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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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安因為沒責任的原因在於法令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到第37條之中,只罰二種人。一是雇主,一是勞工。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依下述的解釋不屬於雇主,所以當然罰不到。但實務上仍有工安被判刑的案例,但都是該工安借牌,而未在工作現場,
因此以刑法284條 業務過失傷害
或是以刑法276條 業務過失致死
來判刑
工安有責任去建議,但沒權力去改善,所以法令主要罰的仍然是雇主,而非工安。
試想:大公司都有法律顧問,但公司做違法的事時,被抓到時。法律顧問該負責嗎?
勞基法:第2條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勞工安全衛生法
雇主:事業主或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在現場作業時的雇主,我傾向以勞基法的為主(因為視情況包含了工作場所負責人,工地主任,領班,作業主管)
勞工:受雇,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引用:
作者n_akemi
依據現行法規,現場負責人必須具備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以上資格,或是另行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工安全管理權責人員。
因此實際上被抓去關的都是實際沒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格的倒楣鬼。
因為...實際上勞安才是該負起責任的。
但慣老闆把職權拆開,變成勞安只有建議權沒有管理權,所以才不用負責任。
因為這樣老闆才可以不用按照規定執行成本比較高的施工方式。
瞭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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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大哥,請問是那一條法規這樣寫的?
如果可以請去查一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2條,2-1條,第3條,並參照附註1事業風險類別,附註2 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的人數。
另外大哥你知道乙安每年的平均及格率有多高嗎?
我乙安跟甲安過的那二次及格率都只有8%而已
引用:
但慣老闆把職權拆開,變成勞安只有建議權沒有管理權,所以才不用負責任。
因為這樣老闆才可以不用按照規定執行成本比較高的施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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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發生事故後也只有雇主才需要被抓去關,而非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