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idemon..
我想你完全搞錯了
任何稍有勞安知識的人、光看這一段就知道你對勞安絕對是狀況外
你最好去翻一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看一下法規中所有人的責任
所有的工安法規指定的事故負責人…只有一個:雇主及雇主代理人(現場負責人)
而且絕對沒有一條說發生事故是勞安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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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法規,現場負責人必須具備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以上資格,或是另行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工安全管理權責人員。
因此實際上被抓去關的都是實際沒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格的倒楣鬼。
因為...實際上勞安才是該負起責任的。
但慣老闆把職權拆開,變成勞安只有建議權沒有管理權,所以才不用負責任。
因為這樣老闆才可以不用按照規定執行成本比較高的施工方式。
瞭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