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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qneb
請大家要充實法律常識-----辜家交給阿珍4億(法院認3億),阿珍非公務員,但與公務員夥同一起貪污,視同貪污共犯。
你沒共同參與,人家怎敢把錢交給一個不相干的人?
以下摘自維基,請google--龍潭案--
經蔡銘哲居中,辜成允交付4億元給吳淑珍,同時,也給與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三千餘萬的傭金。特偵組以陳水扁與吳淑珍涉及貪污為由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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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真的絕大多數民眾的法律常識真的都不夠。
請教您怎麼看..
在014的案例中..
有這麼一段
『法院認定,中聯、中鋼是「民營公司」,並非政府機關,管理階層也非公務員,況且,行政院秘書長,無權干涉2公司的人事合約,即使林益世受託施壓,也只是替選民服務,單純藉由「豐沛的地方勢力」與「黨政關係」,發揮個人影響力,拿的錢算報酬,無涉貪污。』
然後呢..那我也翻了一下維基..不知道對不對啦....
台灣水泥(簡稱台泥)是台灣一家以水泥生產為主的礦工業公司,始創於1946年5月,其歷史可追溯至日治時期;成立之初為公營事業,1954年11月起轉移民營化,由鹿港辜家接手經營。
辜成允也不是公務員的...
吳也不是公務員,照理也無權干涉政府運作,是吧?
我很討厭政黨,無意為任何一個政黨說話,
只是014這判決真的..很令人吐口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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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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