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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放屁不留手
不強加你的定義加在別人身上 你就不會說話嗎?


貪汙方式那是一回事




但放在扁案 014案上,. 都是有人給錢,

扁案 給錢的辜啟允無罪 收錢的被判貪污

014 給錢的有罪,陳啟祥認罪交錢換緩起訴, 收錢的不算貪污


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喬


法律條文充其量只是程序正義的問題
若是以程序脫離實質正義,那也只是邪惡之人的利用工具

即使法律引用怎麼證明無罪
但其行為完全背離「奉公、平等」精神、那就完全沒有意義

所以人民才會有怒
舊 2013-05-03, 03:44 P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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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