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qneb
你對貪污的定義是--一定要有人行賄,不然都不算貪污----你對貪污的定義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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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樣簡單就被你框住嗎?
辜成允因為送錢給總統,換來的是什麼?
土地售出的利益
一個有利益對價交換誘因,也無客觀事證證明違反他的意願
如果這種行為不算行賄,那哪種行為才算?
既然法院認定辜成允的行為本身不算行賄,那就無所謂被行賄的相對人存在
自然也不存在貪污與否的問題
我當然清楚在法院,要講法有多困難,
借勢借端,強幕他人財產,必須要達到他人無可奈何的程度下,被強佔
辜成允有無可奈何?
法院根本是因為基於總統的威權認知,認定總統無須有任何主動的行為,只要因為他是總統
因為對整各政府職權內他都具備有實質影響力
只要總統只要跟任何財團募集現金,都符合借勢借端
當然以上判決,僅限於陳水扁 其他人等概不適合
這就是這次014主審法官說的,實質影響說很危險的主因
你別想套用你想要的,忽略這次014主審法官暗諷最高法院因人設法的楊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