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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屁不留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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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neb
請大家要充實法律常識-----辜家交給阿珍4億(法院認3億),阿珍非公務員,但與公務員夥同一起貪污,視同貪污共犯。

你沒共同參與,人家怎敢把錢交給一個不相干的人?

以下摘自維基,請google--龍潭案--
經蔡銘哲居中,辜成允交付4億元給吳淑珍,同時,也給與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三千餘萬的傭金。特偵組以陳水扁與吳淑珍涉及貪污為由起訴



辜成允又沒行賄,哪來貪污? 

舊 2013-05-03, 12:49 PM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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