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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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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sp004697
1.過勞死的部 份並沒有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裡,
2.職業災害的定義可從母法及勞保法裡所查到
非雇主指定的工作則是要看是否與〝其他職業上原因〞相關,
例如:休息時跑去上廁所,結果掉到坑洞裡受傷,或是在茶水間泡茶,因地濕導致滑倒。
職業災害: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 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就業場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3.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其它相關法令所規定之事項,若雇主有做到,但未能確保該措施正常而導致職業災害,則不會被視為符合法規。
例如護欄的高度,強度,開口大小都有規定。若有開口設有護欄,但強度,高度,開口等其中之一不符,則會被視為不符合。
進出局限空間也應辦識危害因子,確認空氣中氣體濃度符合規定,採光,照明...


我想你講的那些上過勞安的人都知道

至於你講的"但未能確保該措施正常而導致職業災害"
又不等同沒有符合法規~
你的引的例子是不對的


我舉的過勞法規問題
因為現在沒有,所以很多雇主很難在過勞問題上撇清責任陷入訴訟
但現在政府已經開始著手對這方面修訂法律了
當法律訂定出來、雇主只要按法律規定工作時間指派工作
就算勞工真的過勞死亡(規定工作時間內)

也很難對雇主勝訴

另外你別忘了如果勞工違反雇主工作守則SOP導至自己受傷時
雇主就算不能完全無罪、也是可以減輕其責
所以要講勞安法令是保護雇主、並不是錯的

這也是勞安人員常常出現的錯誤觀念
勞安人員執行勞安工作、是要保護雇主在發生工安事故時
讓雇主所負的責任可以降到最低

而不是站在勞工那邊、拿著勞安法條和雇主對幹
舊 2013-05-03, 08:52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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