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idemon..
那句話是做勞安檢查的檢查員講的~~
發生工安意外、雇主的確有責任
但只有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沒有做才有責任
「按法規做就絕對不會出意外」~~那是你的看法
現實上法規並沒有這麼神、不然也不用常常修改追加
如過勞死、勞安法規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過勞死的認定條件
所以雇主和勞工對於過勞死的認定都是迷糊帳
很難認定雇主有無責任、保護不了雇主也保障不了勞工
但是未來若是有明確規範,雇主只要不超出規定時間工作
你身體差真的過勞死、也很難告贏雇主
再講一個特例、勞工在公司趁工作空檔做非雇主指定的工作發生意外
這種就不算工安職災
若是勞工法令對此沒有規範、那責任又會是另一個迷糊帳
勞動法令的另一個義意、即是告訴雇主
你只要按法令做、出事你就沒有責任(就算原來法令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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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勞死的部 份並沒有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裡,
2.職業災害的定義可從母法及勞保法裡所查到
非雇主指定的工作則是要看是否與〝其他職業上原因〞相關,
例如:休息時跑去上廁所,結果掉到坑洞裡受傷,或是在茶水間泡茶,因地濕導致滑倒。
職業災害: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 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就業場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3.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其它相關法令所規定之事項,若雇主有做到,但未能確保該措施正常而導致職業災害,則不會被視為符合法規。
例如護欄的高度,強度,開口大小都有規定。若有開口設有護欄,但強度,高度,開口等其中之一不符,則會被視為不符合。
進出局限空間也應辦識危害因子,確認空氣中氣體濃度符合規定,採光,照明是否充足,作業前,中的送風測氣,危險因子的排除,作業管制,使用機具之管制,個人護具之備置。上述任一項都還有一堆規定在。
所以表面上依法令走是可以排除雇主的責任,但實務上卻排除不了。
5S跟工安無關,6S (safe)才跟工安有最主要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