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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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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qneb
黃色部分,
1,扁收的錢是吳淑珍直接經手跟人拿,或是扁拿了再交給吳(吳直接拿,會被認定參與其中,不然怎會把錢交給你)?
(因你沒指那案,以龍潭案,扁是被判貪污。以下摘自維基---經蔡銘哲居中,辜成允交付4億元給吳淑珍,同時,也給與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三千餘萬的傭金。),

2,014拿的錢若是被判是貪污所得,那014妻、母也就同樣會被判刑(犯藏匿、洗錢罪),因不是貪污所得,故妻、母無罪。該怪的不是怪法官,要去怪法律為何要這樣定?(法律會這樣定,有它的理由,但一般人不懂)。



錯了、台灣法官擁有彈性非常巨大的裁量權力(也是弊病)
只要他選擇引用東西不一樣
自可以讓你上天堂、也可以讓你下地獄


我老爸面身是勞安體系退休、手上有一堆勞安判例、解釋文文件
重點是那些文件有很多是矛盾的,同類型的案件卻有完全不同的結果
他也常對我說
法官檢調要資料時、他手上要給什麼文件,就可以決定讓被告走向什麼命運

法官想輕判、引用輕罪條文判例
法官想重判、引用重罪條文判例

無論罪輕罪重、絕對都辦得到於法有據……(不然這法官也別幹了)


但這是我所追求的公平精神嗎?
舊 2013-05-02, 04:22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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