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idemon..
我是覺得這個不是主要問題所在,而是在二個字「公平」
要論罪唯輕、就不管對誰都論罪唯輕
要論罪唯重、就不管對誰都論罪唯重
而不是碰到這個人「就論罪唯重」、遇到那個人「就論罪唯輕」
這種搞法很容易前言不對後語
講了一個謊話又要講十個謊話去圓
這樣司法怎麼還會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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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眼司法女神是不論尊卑貴賤,一律公正不偏不倚聽訟審判的。
台灣是把司法搞成私法或死法
一開始立法的基礎本來就有比例原則、國情民情、社會觀感這些都列入參酌
但現在懂法律的人都不顧這些,還在你面前"玩"給你看,比誰會玩文字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