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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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是被調查中,
不是通緝中,
通緝是一個法律用語,
指的是屢傳不到或是判刑執行不到而被法院所通告通緝者.
這算是一個法律漏洞, 只是剛好在這時候炸開了.
你真的有看完嗎?
引用:
作者夢畫
法律沒有問題,
是執行者的問題。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
款、第三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
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也就是說「二、通緝中。」是不必通知當事人。
突然發現很多人沒看完全部就開罵。
包括我自己也會犯這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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