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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引用:
作者夢畫
法律沒有問題,
是執行者的問題。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
款、第三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
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也就是說「二、通緝中。」是不必通知當事人。


突然發現很多人沒看完全部就開罵。
包括我自己也會犯這樣的錯誤。


他應該是屬於第三款~尚未通緝
舊 2013-05-01, 10:08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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