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jc6352011
視同貪污的話
那就有不明財產的話.通通判貪污罪就好了啊
幹麻要判個啥[財產來源不明罪]那種較輕的罪??
還有[財產來源不明罪]這條法律的精神(應該是台灣的)
轉自[維基]
財產來源不明罪(Property crimes of unknown origin)乃近代國家為了防止公務人員,假借親友或借貸名義,進行貪污或收賄之實。因此針對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公務員,或其收入明顯不符其支出者,要求其交代其財產來源。凡無法說明其財產來源者,即獲此罪。此罪的立法精神在於「舉證責任轉換」,為保障被告的人權,一般而言,刑事訴訟皆採取「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不必自證己罪,但此罪則反過來,在查獲被告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不明來源的財產時,被告有說明其財產來源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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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台灣版的是鳥籠版阿 所以就變成這樣了阿
君不常聽說 不肖無良廠商 重罰3萬元 結案 的故事嗎
不過香港此法從97到現在也不過讓中國人介入10多年
現在也差不多是名存實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