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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30_林益世一審宣判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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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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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2年
這條為何會成立?
陳啟祥不是說了有"送"錢給014花?014有否認?
或許帳目對不上
但是難保有其他人"送"錢給014花,導致查扣出的錢比陳啟祥"送"的還多
那麼多人喜歡送錢給014花,導致014記不住也很合情理阿
另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不是規範貪污的公務員?
014是民意代表,又不是公務員,為啥財產來源不明罪會被判?
更詭異的是到底有沒有貪污事實啦?沒有的話,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為何會成立??
2013-05-01, 01:21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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